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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召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通报会

发布日期:2016-07-25文章来源:国家工商总局访问次数:


    2016年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及《广告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通报会,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就网站广告经营管理及广告发布活动提出具体要求,广告司副司长黄新民通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及《广告产业发展 “十三五”规划》有关情况,中国广告协会会长杨洪丰呼吁广告业界学习贯彻落实两个文件。会上还回答了社会各界关心的相关问题。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及互联网、互联网广告经营公司、第三方数据公司等参加了通报会,以下为通报内容。

    一、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7月8日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旨在从互联网广告实际出发,落实新《广告法》的各项规定,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已成为我国广告产业最大和增速最快的板块,成为商品生产经营者及服务提供者的重要选择。但互联网广告迅速发展的同时,问题也逐步显现。监测显示,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问题时有发生。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虚假违法的互联网广告案件时遇到许多特殊问题和困难,亟需通过立法立规解决。
    《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概念的外延进行了描述,“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电子邮件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以及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商业广告等。
    《暂行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
    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一般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如果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
    《暂行办法》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各方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行为规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的职权,以及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二、关于《广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颁布了《广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规划》总结“十二五”广告业发展的成果,确定了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突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告要讲导向的总要求,强调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南。《规划》确定“十三五”时期广告业发展的重点任务,基本全面涵盖了广告业发展的主要领域,体现了广告业在“十三五”时期的发展趋势和特点,包括提升广告企业服务能力、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广告产业创新、推进广告产业融合发展、提升广告产业国际化水平、完善公益广告发展体系、建设广告业公共服务体系、发展广告研究和教育培训、促进广告市场秩序根本好转、推进行业组织改革发展等。
    “十二五”时期,我国广告业以规划为引领,继续延续快速发展势头,截止2015年,全国广告经营额超过5900亿元,广告经营单位67.2万户,广告从业人员307.3万人,对比“十一五”末期(2010年全国广告经营额2300多亿元,经营单位24.3万户,从业人员148万人),主要指标都有大幅增长,广告业在自身发展壮大同时,为服务推进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引导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繁荣社会文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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