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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教练肩部拉伸用力不当致会员骨折伤残

发布日期:2019-09-16文章来源:上海孚安律师事务所访问次数:

瑜伽教练肩部拉伸用力不当致会员骨折伤残
法院:事故超出自身合理注意范围 健身房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孙女士因为练瑜伽时意外受伤与健身房产生了赔偿纠纷,好好的健身变成了“伤身”。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回放】

2017年12月,孙女士与某健身房签订了《会员入会协议书》,缴纳了3380元会费,课程内容包括健身、瑜伽、操课、单车等,有效期至2020年中旬。2018年8月28日,孙女士照例前往健身房在教练的指导下练习瑜伽。然而意外突至,教练在为她做肩部拉伸时,用力不当致孙女士左上臂受伤骨折。同年12月13日,经司法鉴定结果显示,孙女士左侧肱骨下端骨折,左肘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健身房垫付了5万元手术费。原本为塑形练个瑜伽,结果却变成了骨折伤残,孙女士非常气愤,遂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赔偿。  

孙女士诉称,因健身房教练的行为致使自己左上臂受伤,健身房应对自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健身房对孙女士在练瑜伽时不慎受伤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自己雇佣的兼职教练具备专业瑜伽教练资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孙女士作为成年人需要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因此对于骨折的各项损失孙女士自己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以案说法】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身体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健身房作为健身服务提供机构,其聘请的教练应在了解会员身体基础状况、运动水平的基础上,根据训练情况适度进行强度和动作的指导、调整,以确保会员训练的有效性与安全性。
本案中,健身房教练在理疗瑜伽课中为孙女士做肩部拉伸时,用力不当导致其受伤,该事故对于孙女士而言难以预见,亦超出了合理注意的范围。因此,对健身房认为孙女士存在注意义务,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健身房应对孙女士所受损害的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孙女士的实际情况,作出一审判决:健身房扣除已经垫付的5万元,还应赔偿孙女士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2万余元。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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